发布时间:2025-05-18 22:48:49 来源:乐鱼全站手机网页登录
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同承担领导责任。实践证明,主要负责人格外的重视并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就能取得成效;反之则难以推进。这体现了企业领导班子在安全生产中的集体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详细列出了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包括建立完整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培训、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应急演练及及时报告事故等。
各类企业一定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党组织书记应与董事长、总经理一同承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若发生意外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这明确了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领导作用。第二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对应职责。
要遵循“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及责任范围,并配套建立考核机制以确保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及监督考核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鉴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需设立专门领导机构以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四条强调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些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执行者,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力量。
第五条明确需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及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细化绩效考核标准,严格履行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
第六条要求做到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及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要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必须在制度、设备、人员素质、工艺技术等方面满足规定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许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企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冒险违规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该文件强调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理念,指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从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直接责任人等领导责任,到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及普通员工,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责任网络。
同时需建立安全绩效考核、过程管理、持续改进、隐患举报奖励等机制。安全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投入应做到确保需要、足额提取、规范使用。
安全费用提取依据主要是《财企2012年16号文》和《财企2012年96号文》等国家和地方管理办法,规定了不一样的行业、规模企业的费用计提标准和应用限制范围。提取使用原则: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配备和更新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检测检验安全设施及特定种类设备,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培训是提升员工安全素质的关键环节。国务院安委会精确指出,培训不到位属于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企业须严格执行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并确保实现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
这张漫画讽刺了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的现象。
• 企业不组织培训、培训条件差、员工参与度低、管理松散、监管不力且培训内容不全面。
为落实强制性原则,实施教考分离,但替培和花钱买证现象仍时有发生。培训不到位是导致人员失误等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
基础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石。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持续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该图形象地说明了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如同滚石下坡,需要持续控制和管理。基础管理不到位的表现包括:无专职机构人员、以包代管、不开展安全检查、不排查隐患、习惯性违规严重、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低、持证上岗率低、现场管理不规范以及忽视职业危害。
缺乏现代安全管理意识,采用经验型管理,安全运行机制缺失,管理手段落后,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导致现场管理混乱。
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预防事故的关键环节,需通过动态化安全检查,加大检查频次与整改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风险管控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重要理念。通过风险分析,识别可能会引起风险升级的因素和条件,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此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管控的重点对象包括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工艺过程及关键风险点等。
应急救援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设备,制定预案并定期演练。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专职队伍,但需指定兼职人员负责。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该图展示了救援行动的场景。
当前应急救援存在的主体问题包括:人员配备不足、、应急评估能力薄弱以及演练效果不佳,这样一些问题直接影响救援的有效性。
以汶川地震中的桑枣中学为例,校长叶志平在坚持加固教学楼的同时,四年如一日组织紧急疏散演练。最终,该校两千余名师生仅用1分36秒便完成从各教室到操场的全员安全撤离。
2009年7月27日,一列西安至乌鲁木齐的旅客列车在隧道内机车突然着火。经铁路、消防等部门紧急处置,旅客徒步逃生,大火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再次证明,有效的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能力对挽救生命至关重要。《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包括: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可概括为监督、指导、管理、服务。找准核心任务是完成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该示意图突显了高效管理与精准运作的重要性。
反思当前安全管理中的现象,下级汇报中的弄虚作假、过多的会议文件要求和检查等现象,往往反映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监督缺位、担当不足等问题。
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是实现安全生产精确运转的关键。
想管却不敢管,是责任心问题;想管而不能管,是职责任权问题;想管却不会管,是能力问题。管理思路的灵活性至关重要:若源于管理方法的灵活,可能带来变革;若源于管理制度的灵活,则可能会引起灾难。这张图突显了“一岗双责”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明道、取势、优术的管理智慧。
接下来进入第二部分:法律和法规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相关规定。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责任边界,规避风险。这张漫画揭示了未落实责任可能引发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处分、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暂停或吊销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将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首次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导致事故发生,将暂停或吊销相关资格,并处上年度收入20%至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组织演练,以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首次发现将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98条规定,针对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明确规定了四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首次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规定,列举了8种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包括:
关闭或破坏监控设备、报警设备、防护设备、救生设备,或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及特定种类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的工艺或设备。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首次发现将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100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验测试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告知应急措施;
3.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首次发现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10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这强调了隐患治理的强制性和责任追究。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来得到的或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未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明确各自职责、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以出租、出借、挂靠或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来得到的或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104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的管理要求。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检查与协调人员的,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5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或占用、锁闭、封堵出口和疏散通道。
《安全生产法》第10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工伤免责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10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