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行业动态

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折半征收

发布时间:2024-10-19 08:54:34 来源:乐鱼全站手机网页登录

  记者得悉,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来已印发《关于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的告诉》,规则对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折半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告诉》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公司自有的,包括自用和租借的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均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告诉》规则,契合规范要求的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贮存粮食、化肥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原油、塑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和食物、药品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备。

  详细品种来看,符合条件仓储设备用地最重要的包括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

首页 产品中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