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3 16:15:21 来源:乐鱼全站手机网页登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方针措施的定见》(〔2011〕38号)有关精力,现就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告诉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公司自有的(包含自用和租借)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二、物流公司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转、进出口和居民生活供给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资料;食物、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备。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三、契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