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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是民间为了防备灾荒,在每当丰年的时候,拿出一部分粮食储存而建立起来的公益粮仓。义仓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旧有的义仓进行整顿,并陆续举办新的义仓。义仓在灾荒年月对农村灾民提供帮助和救济,是民间救灾的重要方式。随着乡村社会变革的展开,另一种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建立,义仓的功能逐渐被其取代,在我国存在了一千多年之久的义仓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义仓之制源于北齐,正式设立于隋开皇时期。开皇五年(585年),由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设立义仓,“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账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隋书·食货志》)。义仓制度在唐宋沿用并加以发展。元朝政府也在乡社设立义仓,且对义仓粮的征收、管理、使用都有详尽的规定。明代称之为社仓,粮谷由社民捐输,以备饥荒。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诏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广积储以备灾荒,其仓谷均由士民捐输。
民国时期,有些地方的义仓中断了。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规定义仓由民间慈善团体兴办,当地政府负责监督。部分地区又恢复了义仓,一些义仓确实起到了救荒作用,但多数义仓为地主豪绅所把持,甚至有人利用义仓的名义,向群众勒索粮款,侵吞挪用,导致义仓实际上起不到积谷防荒的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倡议各级政府积极劝导人民建义仓。当时义仓粮的来源有两种:一是有的地方开垦荒地作为义田,义田收入归义仓;二是有的地方在丰年时将农民的余粮存入义仓。义仓的管理方面,一般村义仓由村中“有威仪的公正人”组成委员会共管,县区义仓则归参议会管理。义仓在应对根据地灾荒特别是1942年夏荒时起到了较大作用。但一些乡村由于没余粮办理义仓,使之变得有名无实。解放战争时期,部分解放区也开始整理旧义仓、建立新义仓。例如,1948年黑龙江省遭受严重水灾,省政府决定将过去旧义仓的一切财产积存、外借、房屋、器材一律加以彻底清理,然后在较大的乡村重建新义仓。这年11月,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义仓暂行办法》,规定义仓粮积存,按每垧粗粮5斤,依照公粮征收办法办理之,防止与公粮混同及简单行政摊派。积存之义仓粮食定为谷子,其他粮不收。义仓地点暂定为县区分存,县50%,区50%。在省、县、区、社设立各级义仓管理组织,负责义仓一切事宜。动用义仓粮救灾,年息5厘(朱建华主编:《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4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70页)。黑龙江省这种办法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普遍对民间旧有义仓进行了清理。中南、西北、西南、华东许多地区结合减租、退押、反霸等运动,对义仓进行整顿,清理出大批积谷,有的地方以这些积谷为基础,继续举办义仓。例如,1950年春荒发生后,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关于推广全面减租和加紧生产救灾工作的决定》,指出,南方各省义仓积谷为数颇大,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协同各地农民协会清理此项积谷,按低利贷给当地贫苦农民,一俟夏收秋收之后,再行收回储藏,作为下年备荒之用。决定发布后,中南各省清算了过去为地主劣绅把持的义仓积谷、公堂粮食等,解决了农民青黄不接的困难。
1950年7月20日,内务部副部长陈其瑗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妥善保护公粮,整理义仓,在可能的条件下建立新义仓。让人民树立有备无患、积谷防饥的观念。于是,多地开始整理旧义仓或举办新义仓。东北区和西北区对这一工作比较重视,整理和建立义仓的工作开始较早。松江、黑龙江两省从1948年到1951年,各积义仓粮3000万斤以上。西北区陕西省渭南、咸阳、榆林、绥德等地都建立了义仓。甘肃省约有义仓粮1000万斤(《全国各地举办义仓储粮备荒》,《人民日报》1952年6月28日)。华东区的山东、福建、苏北等地都重点试办和逐步推广义仓。中南、西南各省对旧有义仓粮进行了清理,个别地区也在试办新义仓。在义仓粮的来源上,大部地区是采取募集方式,一般都是在主要农产物收获后进行募集(荒歉年除外),数量一般不超过应征公粮的1%~3%。在粮食使用上,大都按照“储粮备荒”的原则,遇荒年时,用于救济灾民;一般年景可以在春天低利借贷给贫困农民,以利生产;丰年时可以有计划地利用备荒粮办理福利事业,如修桥补路等;如邻区有灾荒时,也可用以调剂。在粮食储藏方面,开始办义仓时,一般借用群众粮仓,待工作有了一定基础后,再建立固定仓库。在义仓管理上,大部地区组织了义仓管理委员会,由群众选举的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
各地义仓粮不但解决了灾民度荒的困难,而且支持了生产。1951年春季,松江省14个县发生火灾、秋季24个县发生水灾,均用义仓粮及时救济。1952年春荒时,又贷放义仓粮900多万斤,使20万人得到救助。黑龙江省的部分农民在青黄不接时也多靠义仓粮解决困难。1952年,西安市郊区30余万斤义仓粮解决了春荒时期2200多名最困难的灾民的生活和生产问题(《全国各地举办义仓储粮备荒》,《人民日报》1952年6月28日)。山东昌潍专区6个县的义仓举办后,第二年便解决了春荒问题。1950年益临县四区仙壮乡因遭受雹灾未办义仓,1951年春该乡有灾民60户240人吃饭困难,后经其他乡调集义仓粮5000斤度过了春荒(《江西政报》,1952年4月8日)。此外,在华北、东北和山东的某些老解放区的劳动互助组中也出现了积谷义仓。山西屯留县杨喜成互助组,于1950年举办了义仓后,一年内贷粮贷款给群众买下9头牲口、8辆大车,还解决了副业生产中的资金困难(贾子珍:《一九五○年农村劳动互助的新发展》,《人民日报》1951年3月5日),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总的来说,各地清理旧义仓或举办新义仓,在灾荒期间对支持灾民生产度荒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义仓,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推广和试办义仓。5月29日,内务部发布《关于提倡民间节约储蓄、积谷防荒的通知》,指出:建立义仓是积谷防荒的好办法。因此,已经有义仓基础的地区要逐步推广。凡未举办的地区应争取在夏收后重点试办。10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和粮食部共同发出《关于秋收后一定要注意节约、储蓄及举办义仓的通知》,指出:当此全国丰收之时,除各级人民政府粮食部门要有计划地储藏少数的粮食外,可在群众中提倡举办义仓。并重申:已经举办义仓的地区,应在秋收后大力推广;尚未举办义仓的地区,应重点试办、逐步开展。于是,1952年后又有许多地方进行了募粮填仓或试办新义仓,义仓数量增多了。据内务部1953年10月统计,全国19个省和6个市的郊区,共有义仓3082个,储粮24582万斤。其中东北区最多,达10196万斤,中南区5855万斤,西北区4923万斤,西南区2708万斤,华东区890万斤(《建国以来灾情和救灾工作史料》,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75页)。这些义仓粮在灾荒期间对支援灾民生产度荒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特别是在交通不便、粮食供应困难的地区作用很大。1953年春河南省遭受严重霜灾,邓县等地在粮食一时供应不上时,用义仓粮临时调剂,迅速稳定了粮食市场和灾民情绪,群众反映:“有了义仓,荒月就不愁有困难。”(《建国以来灾情和救灾工作史料》,第75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全新事物。在中国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边区政府也曾扶持将义仓发展为粮食信用社。农民以自己的粮食自愿入股,发生灾荒时,入股者优先取得红利,贫困者也可低利贷粮。粮食信用社具有义仓和信用社双重性质,受到群众欢迎。
1950年,随着新区土地改革运动和老区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农民对生活、生产资料的需求日益扩大,他们急需大量的生产资金;国家银行的贷款难以满足农民需要,有些地区甚至开始滋长高利贷。另一方面,在已经土改的地区,由于生产恢复,一部分生活逐渐富裕的农民要求积储余粮并扩大再生产。因此,一些地区的银行及基础较好的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组织、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一般以收放货币为主,同时还存储一部分实物(主要是粮食),它是农村新型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其资金和粮食来源主要是依靠社员的股金及吸收存款存粮。同时,国家银行给予必要的信贷。可见,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涵盖了义仓的积谷防荒功能,但不一样的是,其受益对象不仅是灾民,而是全体农民。
1950年底,华北、东北、华东三大区已建立信用部(即供销合作社的附属组织,功能与信用社同)550个,信用社97个,其中华北占80%以上(《选集》第6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8页)。信用社、信用部在组织借贷中,宣传自由借贷政策,规定存借手续,保证按期归还,建立信用;以合理的利息吸收余粮余款;以零存整付、存农产品还生产工具与工业品的方法,帮助农民积累资金;帮助贷款户制定生产计划,督促其搞好生产。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第一次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全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随后,一些省开始宣传和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53年8月初,全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已有27433个,这中间还包括5559个信用合作社,19231个信用互助组,2643个供销社的信用部(《稳步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人民日报》1953年8月6日)。全国约50%的县有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农村信用合作业务的开展,对吸收社会闲散粮款、活跃农村金融、限制高利贷、扶植农业生产、推动农村互助合作及供销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义仓制度在发展和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了不少问题:第一,有些地方在募集义仓粮的过程中发生了强迫摊派的现象,而且年年募捐,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把活粮变成了死粮,不但收效不大,反而影响了农民特别是中农的生产情绪。第二,义仓粮分散储存,影响了国家对粮食的统一掌握。第三,义仓在支持群众生产度荒上虽有一定的实际作用,但它是旧的防荒组织,妨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对其进行改革也就顺理成章了。
1953年10至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会议指出,对义仓组织今后不再推行,已经举办义仓却无信用合作社的地区,应整顿办好,不应重新填仓。已经举办义仓并有信用合作社的地区,为适应农村互助合作发展的方向,可将义仓慢慢地过渡到信用合作社。有供销合作社而无信用合作社的地区,可商请供销社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义仓粮转入供销合作社。未举办义仓的地区,不再提倡。以后应稳步发展信用合作社组织,来代替义仓解决群众生产及度荒上的困难。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兼具义仓和银行的双重功能,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更重要的是,创办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信用合作社取代义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表明,随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逐渐确立了由官方主导救灾的思路,政府成为灾害救济的主要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