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5 16:56:58 来源:乐鱼全站手机网页登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方面实施乡村振兴快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建议》(常发〔2021〕2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建议》(农市发〔2020〕2号)的要求,我市决定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工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地农产品智慧冷链体系建设,增加产品附加值,从源头上加快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全方面实施乡村振兴,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初一公里”,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为“建设主体”)开展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逐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降低农产品损耗和物流成本,完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形成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服务网络,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精准导向。以《常州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为引领,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突出聚焦全市优势主导产业、特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导要素集聚,精准突破,带动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集约融合,突出创新驱动。坚持改造与新建并举,以产地新增设施补齐缺口为主、存量设施整合提升为辅,提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有效供给水平。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构建产地市场信息大数据,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促进产地市场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是坚持规范实施,突出绩效导向。立足我市实际,规范实施过程,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突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坚持择优扶持,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符合常州优势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带动服务能力强的建设主体。
以优势主导产业、特域、重点领域为重点,支持在村镇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设备,推动完善田头市场建设,实现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能力显著地增强,商品化处理和减损增值能力显著地增强,主体服务带动能力显著地增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显著提升,产销对接更加顺畅,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联盟)、示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施。优先支持在田头市场、乡镇产地市场开展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服务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联盟)、示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建设主体根据实际的需求,选择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类型和规模。鼓励引导设施设备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可按照“田头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开展农产品产地智慧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传感器、射频识别、温控标签及实时监控等技术应用,提升仓储保鲜设施自动化、智能化管理及运营水平。涉及到设施农业用地的,要符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源规发〔20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设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三)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的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投入总额不能低于5万元,投入总额超过10万元(含)的,建设主体需自行提供由第三方机构盖章出具的审计报告。补贴比例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单个主体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平均量化到全体社员。
按照自主建设、申报验收、以奖代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建设主体将项目申报书、验收资料等材料(一式六份)按要求报送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建设主体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实施工程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承担对应责任义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项目申报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4日。
2.辖市(区)审核。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在项目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档案资料现场查看和审核,于8月1日前汇总项目申报审核情况(详见附件3),附项目申报材料三份,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本地区财政部门备案,逾期市级不受理。
3.市级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上报项目的验收。对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4.项目补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建设完成真实的情况和验收情况,提出项目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
5.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通过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操作的,将追究有关方面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不到位,拒绝配合监督抽检、例行监测,检出禁限用农(兽)药的;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未实行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的;
(4)经举证查实或通报,在上年度承担各级各类农业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3. 如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当年度该建设主体的补助资格,并列入农业项目申报不诚信名录。对列入不诚信名录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所有农业项目,不得享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1)经举证查实或通报,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贴、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四、项目绩效填写项目建成后农产品产量产业、农业新业态的经济生态效益、辐射带动效应等方面的成效。
1.本单位合法经营、合规建设,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2.本单位承诺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4.本单位承诺本建设内容没有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并据实提供所有申报材料。
5.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2. 相关票据及资金往来凭据证明3. 结算表(同种类型的产品不一样的规格型号需分列)
1. 建设主体要将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流转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对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后返还原件),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县级以上示范认定文件复印件等验收资料胶装成册,封面加盖主体公章。2. 建设主体的验收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与项目申报的建设内容、申报总价一致。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中止审核验收,并书面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