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行业动态

收购]赫美集团(002356):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资产项目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05 02:30:52 来源:乐鱼全站手机网页登录

  [收购]赫美集团(002356):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资产项目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原标题:赫美集团: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资产项目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一、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定估计协会发布的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师提示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师与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做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拟进行的资产收购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范围是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非货币性资产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评估范围以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真实的情况,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成本法对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的土地使用权做评估,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评估结果: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资产账面值为5,064.93万元,资产评定估计价值(不含税)为5,321.34万元,增值额为256.41万元,增值率为5.06%。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6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1、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

  2、截至评估基准日,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

  3、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年 10月 27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评估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未发现重大差异。对于该部分面积与将来最终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的面积不符的,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时确定的面积为准。针对上述产权事项,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承诺:该房产产权所属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也无任何抵押、担保、债务纠纷等情况;上述资产截至基准日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如因上述产权瑕疵问题引起的纠纷,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采用成本法,对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土地使用权,在2024年10月27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项目委托人为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一为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二为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上述之外,任何得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被视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也不对该等第三方因误用资产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保健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系由山西鹏飞聚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于2024年09月18日在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1181MAE0EMMF1E《营业执照》。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均由山西鹏飞聚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出资。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润滑油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杂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洗车服务;肥料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票务代理服务;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 2月 26日,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张文星,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 100%。

  2018年 3月 19日,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股东张文星将持有的孝义市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 65%的股权(价款 1,950.00万元)转让给和永全,和永全同意受让;股东张文星将持有的孝义市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 35%的股权(价款 1,050.00万元)转让给魏强,魏强同意受让,和永全、魏强已知原股东张文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润滑油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杂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为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司位于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梧桐镇北姚村汾介路与吴汾路交叉口东北角,为新建综合能源站,项目占地面积 121,66.00平方米,项目涉及土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该站由加注规模为储氢总量 352Kg、加氢能力为 1000kg/d的加氢站,储罐总容积3 3

  为 60m LNG加气站、2台容积为 30m SF埋地储油罐的加油站等三部分组成,为二级加氢加气加油合建站。项目于 2021年 10月 20日开工建设,2022年 7月竣工验收,2024年 10月 26日有孝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为了满足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需求,拟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提升未来的增长潜力、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进而实现公司长久、持续发展。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50.00万元,持股比例 51%)和山西鹏飞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450.00万元,持股比例 49%)于 2024年 1月 15日共同出资设立山西鹏飞氢美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 1月 17日山西鹏飞氢美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1,000.00万元,持股比例 100%),设立山西鹏飞聚能新燃料有限公司,2024年 9月 18日山西鹏飞聚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出资 1000万元,持股比例 100%),设立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

  山西鹏飞聚能新燃料有限公司是股东山西鹏飞氢美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旗下重要的业务板块之一,主要建设和运营综合能源岛,未来将面向终端客户提供汽柴油、LNG、氢气等加注服务。2024年 2月,公司收购了位于山西省吕梁市的两座 LNG加气站,6月收购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的一座 LNG加气站,7月收购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一座 LNG加气站,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一座 LNG加气站,同时已在长治市选址新建综合能源岛。目前公司继续在山西、陕西、河北等地选点,推进综合能源岛的网络化布局。

  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为交易关系。

  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均为山西鹏飞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本次评估目的为对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资产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拟收购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鹏飞聚能(孝义)北姚新燃料有限公司股东及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为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主要存放于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站区内。

  (1)房屋建筑物共计2项,为站房和消防水泵房,总建筑面积320.26平方米,账面原值1,481,954.77元,账面净值1,335,303.00元,站房为框架结构,消防水泵房为钢结构,于2022年7月25日竣工验收。经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建筑物主体结构完好,装饰装修状况良好、水、电、暖等安装工程运行正常。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资产均在正常使用中,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无涉诉等行为。

  (2)构筑物共计12项,账面原值16,458,428.86元,账面净值14,829,730.17元,主要为加氢罩棚、加油加气罩棚、消防水池、混凝土道路、围墙、防爆墙、绿化工程等,均为站内生产运行配套,结构主要为砖混结构、单层型钢结构、混凝土、石砌,于2022年7月25日竣工验收,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资产均在正常使用中,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无涉诉等行为。

  (3)机器设备共计19项,账面原值22,998,637.29元,账面净值19,266,360.04元,主要为35MPa氢气加注成套设备、加氢站控系统、液驱活塞式氢气压缩机、立式储罐、LNG双枪(单枪)加气机、消防系统、输氢输氮管路、箱式变电站、储氢瓶组、双枪加氢机等。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资产均在正常使用中,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无涉诉等行为。

  (4)电子设备共计61项,账面原值为129,330.33元,账面净值75,439.25元,主要为电脑、空调、打印机、货架、更衣柜、办公桌、会议椅、烟酒柜等办公设备。截至评估基准日,电子设备均在正常使用中。

  (1)本次企业申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为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所拥有的 1宗土地,位于孝义市梧桐镇北姚村。土地证号为晋(2024)孝义市不动产权第 0008510号,总面积为 12,166.00平方米,为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批发零售用地。土地使用权原始入账价值15,130,700.00元,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截至评估基准日账面摊余价值为 15,068,573.54元。

  (2)本次企业申报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共计 2项,账面价值 73,908.23元,为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购置的气瓶质量追溯系统和智慧游客零售管理软件,截至评估基准日,其他无形资产运行维护升级正常,正常使用。

  (四) 利用或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利用或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类型是由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等资产评估基本要素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要求。

  选定该基准日主要考虑该日期与评估目的预计实现的时间相近,以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对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8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 2019年 4月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9号,2019年 8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

  7.《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号);

  8.《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

  10.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1.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 5.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

  6.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提供的资产清查申报明细表;

  7.《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8.其他相关资料。

  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单位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人员对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的资产状况进行了了解。首先,根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涉及经营资质的评估,评估范围内资产无法经营并产生现金流,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产权持有人有较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也满足采用成本法的条件。另外,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发育成熟、公平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由于产权持有人位于吕梁孝义市,与产权持有人类似交易的可比案例来源极少,因此,市场法不适用于本次评估。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部分组成。产权持有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其重置全价时扣减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公式为: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前期费及其他必要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

  式中:资金成本为评估对象在合理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对于大、中型设备,合理工期在 6个月以上的计算其资金成本,以评估基准日同期贷款利率、资金在建设期内按均匀投入考虑。公式为: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利率× 1/2

  价值量较小的电子设备,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商负责)以及运输费用较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的价格确定。

  根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的现场勘察,并综合考虑实际技术状况、技术进步、设备负荷与利用率、维修保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实体成新率。

  式中:年限成新率的确定为假设设备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的年限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 100%

  勘察成新率是指评估师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机器设备的历史资料,向操作人员询问设备使用情况、使用精度、故障率、磨损情况、维修保养情况、工作负荷等,对所获得信息进行分析后依据经验确定设备磨损程度的贬值率。

  根据当地执行的定额标准和有关取费文件,分别测算土建工程费用和各安装工程费用,计算出建安造价。

  根据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费用和其他费用。根据基准日贷款利率和该类别建筑物的正常建设工期,确定资金成本,最后计算出重置全价。

  现场勘察:将影响房屋成新率程度的主要因素分为三部分:结构部分(基础、主体、屋面)、装饰部分(门窗、内外装修及其他)、设备部分(水、电)。通过上述建(构)筑物造价中的3类影响因素各占的权重,确定不同结构形式建筑物各因素的标准分值,根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确定各分类评估分值,根据此分值确定现场勘察成新率。

  评估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料,首先进行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情况、建筑结构等情况的核实,并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土地四至,交通状况,周边环境,土地开发现状,规划与现行实施状况,收集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基准地价文件、当地土地取得费等有关资料,取得土地评估的计价依据。

  由于待估宗地于 2024年 8月 31日取得,距离评估基准日较近,本次以其账面价4.关于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

  评估人员了解了上述无形资产的主要功能和特点,核查了无形资产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没有发现权属纠纷现象,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对于本次评估范围为专用类型的软件,经向软件供应商询价,按照该软件评估基准日的重置成本,并考虑贬值率后,确定其评估值。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如下:

  与委托人沟通,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就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书》。

  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对产权持有人相关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申报工作培训,以便于产权持有人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人员理解并做好资产评估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资产评估材料填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指导产权持有人相关人员对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初步自查及准备评估资料。

  与企业相关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协助企业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申报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进行填报,同时准备收集相关资料。

  通过翻阅有关资料,了解涉及评估范围内具体对象的详细状况后,仔细核对各申报表,初步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项目不明确及钩稽关系不合理等情况,同时反馈给企业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结合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的特点,对主要资产财务、经营类资料进行核查,对主要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如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察等。

  (1)了解产权持有人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了解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3)了解产权持有人历史年度收入、成本、费用等历史经营状况,了解其经营计划、发展规划;

  1.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

  1.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2.遵循公司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审核,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假定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截至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不动2024 10 27

  产登记证。对于该房产的建筑面积,本次评估根据企业提供申报表的面积填报,评估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未发现重大差异。对于该部分面积与将来最终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的面积不符的,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时确定的面积为准。针对上述产权事项,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承诺:该房产产权所属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也无任何抵押、担保、债务纠纷等情况;上述资产截至基准日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如因上述产权瑕疵问题引起的纠纷,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六) 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1.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人提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价估计价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评估,资产评定估计师未对各种设备于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评估结论是在假定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得出,若该假设条件不成立,则评估结论失效,评估机构和资产评定估计师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次评估,资产评定估计师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结论是在假定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得出,若经专业技术检测或有关部门鉴定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出现不良状况影响评估结论,由产权持有人对资产状况承担责任,评估机构和资产评定估计师不承担相关责任。

  5.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

  7.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对资产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定估计价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定估计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9.截至评估基准日,山西巨能新燃料有限公司北姚加氢综合能源岛未取得气瓶充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1. 本报告结论仅限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下有效。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资产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使用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2. 本报告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3.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4.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使用人。

  5. 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6. 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4年 10月 27日起计算,至 2025年 10月 26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定估计。

首页 产品中心 联系我们